“不撤案就杀你全家”!13岁女孩遭性侵,报警54天不予立案

发布日期:2026-07-13 09:56    点击次数:90


摘要

山西运城13岁女孩(2013年出生)4月19日凌晨遭男子韩某某性侵,家属4月30日报警。警方期间多次劝调解,嫌疑人未被控制并持续威胁受害人,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。舆论发酵后,6月23日联合调查组介入启动复核。[[7]][[9]][[16]]

受害人年龄

13岁

2013年出生,案发时未满14周岁

从案发到不予立案

45天

4月19日案发→6月12日不予立案

受案通知书出具时间

14天后

4月30日报警,5月14日才出具受案通知书

嫌疑人威胁时间

5月7日

报警后嫌疑人仍自由活动并当面威胁受害人

45天时间线:从报案到不予立案

6月23日

联合调查组介入,启动复核

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通报,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,对卷宗、证据及办理过程全面复核。

最新进展

6月19日

家属网上查到不予立案结果

张磊在山西省公安厅官网输入案件编号,发现案件已于6月12日被确定为不予立案,家属表示从未收到书面通知。

异常:未主动告知

6月12日

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

距报警已过43天,家属未收到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,亦未获知具体法定理由。

报警后43天

5月7日

嫌疑人当面威胁受害人

韩某某在报警后仍未被采取强制措施,直接找到女孩威胁"不撤案就杀你全家",家属反映警方后,未获进一步处置。

嫌疑人仍自由

5月14日

出具受案通知书

家属报警后多次投诉,盐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才正式出具受案通知书,距报警间隔14天。

报警后14天

4月30日

家属报警,警方带女孩就医取证

女孩向哥哥女友吐露遭遇,家属随即报警。民警带女孩至运城市儿童医院检查并提取阴道分泌物,但检查结果家属未获告知。

案发后11天

4月19日

案发:女孩遭韩某某性侵

13岁女孩独自在朋友出租房过夜,被韩某某尾随进入并实施性侵,事后被转账500元并被威胁不得报警。

起点

逐条拆解:哪些环节不正常

① 劝调解:强奸属公诉案件,依法不得调解。民警多次建议家属"拿钱私了",与刑事案件办理基本准则相悖。[[5]][[12]]

② 未告知立案结果:依据2023年四部门《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》,办案机关须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法定代理人。本案家属系自行网上查询才得知不予立案,且未收到书面通知书。[[4]][[12]][[30]]

③ 嫌疑人未被控制:报警后韩某某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,5月7日仍能直接接触并威胁受害人,家属反映后警方未作处置。[[16]][[24]]

④ 检查结果未告知家属:警方带女孩就医取证后,检查报告原件由警方保管,家属始终未获查阅。[[36]][[27]]

本案三个关键法律事实

① 未满14周岁,法定幼女:受害人2013年出生,案发时未满14周岁。依据《刑法》第236条,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,以强奸罪论,从重处罚,不存在"自愿免责"空间。[[5]][[32]]

② 嫌疑人自认发生关系:据家属透露,韩某某已向警方承认与女孩发生性关系。结合被害人陈述、医院病历、阴道分泌物等,可形成证据链。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,被害人陈述结合间接证据可认定犯罪事实。[[6]][[24]]

③ 公诉案件不得调解:强奸罪属公诉案件,国家依职权追诉,不因双方"私了"而消灭刑事责任,民事赔偿不能替代刑事追责。[[5]][[21]]

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反常操作

原因一:取证时效客观存在难点:案发距报警已11天,生物DNA物证存在灭失风险。律师岳雪飞指出,但生物痕迹并非定案唯一证据,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、现场痕迹均可佐证犯罪事实,警方仅以此为由不立案属"未全面核查"。[[12]]

原因二:"调解结案"的惯性操作逻辑:基层对轻微刑事案件有"化解矛盾、息事宁人"的办案惯性。但性侵未成年人属严重刑事犯罪,2013年四部门《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》及2023年《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》均明确禁止此类案件调解处理,相关规定执行存在落差。[[3]][[4]]

原因三:监督机制未及时介入:不予立案决定未以书面形式主动告知家属,检察院立案监督机制在舆论发酵前未被触发,监督链条在事后才通过舆论压力激活。[[12]][[30]]

遇到类似情况,家属能做什么

路径一:申请复议:依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,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,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;对复议结果不服,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。[[6]]

路径二: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: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13条,被害人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。检察院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,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。律师周兆成指出,这是纠正不予立案决定的有效法定路径。[[6]]

路径三:及时保存证据、提交新证据:就医记录、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、证人证言均可作为补充证据再次提交公安机关。注意保留原始电子数据,避免证据灭失。[[6]][[12]]



上一篇:阿拉木图~swissotel hotel & resorts
下一篇:没有了

Powered by 鸭脖娱乐app下载网站入口 @2013-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

Copyright Powered by365建站 © 2013-2024